Oret/Miliev计划
第二版 2000年5月
荷兰外交部工业与发展局
目 录
1、计划特点
促进就业
符合条件的国家名单
预算
赠款分配
交易范围
交易费用、意外开支和利润
荷兰内容
交易规模
申请人
责任人/用户
公开招标或直接谈判
竞争对手的申请
做出决定的期限长度
计划的管理
2、要求
基本文件
·ORET/MILIEV申请表
·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的声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评估标准
(1)商业非盈利性
(2)与发展政策的相关性
·长远就业
·经济活力
·可持续性
—财务可持续性
—机构可持续性
—技术可持续性
(3)与可持续性经济的关系
(4)对环境有益的(MILIEV)或无害的(ORET)影响
4、国际限制协议
“合意”
项目定义
5、特别强调的要点
价格—质量检查
税
环境影响评估
保密性
反贪污条款
荷兰政府的责任
6、提交申请
准备工作
流程开始
部长间项目委员会IPC
7、流程
评估
推荐与决定
反对和上诉
通知
赠款协议
付款
8、责任
条件与责任
通知变化
进展报告
最终辩护和文件提交
项目结论
最终评价
如果责任未达
9、地址
附件
1.缩略语汇
2.国家名单(略)
3.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清单
1、计划特点
促进就业
ORET计划计划始于1983年,作为项目的联合由经济部和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执行。其目的是支持荷兰公司与发展相关的出口交易。这些交易初步通过给予对发展中国家的软贷款来资助。1991年,当以贷款为基础的融资被给予赠款来支付交易的部分费用所替代时,开始采此计划目前的形式。1993年,旨在促进对环境有积极影内的项目的MILIEV(工业与环境)计划建立起来。MILIEV计划除了赠款比例较高之外,与ORET计划别无二样。1998年1月1日起,两项计划合二为一,成为ORET/MILIEV计划,不再用单独的标准划分环境项目。
ORET/MILIEV计划帮助发展中国家创造就业、繁荣贸易和工业,促进环保。该计划通过给予发展中国家赠款购买荷兰的资本货物、服务或工作而使合格项目的成本降低。
ORET/MILIEV赠款必须由有意执行项目的荷兰公司申请。赠款由荷兰对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NIO Bank)分配给发展中国家。赠款协议包含一个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授权NIO银行从赠款中直接付款给供货商。由此,赠款被授予发展中国家;荷兰供货商只被按达成一致的价格付款。赠款的授予也有利于供货商。赠款申请的批准以正式决定的形式给予申请方一个要荷兰政府提供资助的权利,在行政通法条例(AWB)条件下对尽可能符合要求的给予赠款。一个申请向发展中国家给予赠款的荷兰公司即为AWB意义内的申请方。目前的文件也就使用同义的术语“申请人”“供货商”、“出口商”。
ORET/MILIEV的法律基础是在1998年第249期的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外交部赠款规定的第2.7.4条,(该规定)此后称为“公司赠款规定”。目前的文件解释了发展合作部是如何计划在此领域里行使其权力以及此计划从哪个预算里进行融资。
ORET/MILIEV计划须服从于一系列国际规则和协议。由于赠款必须用来购买来自荷兰的供货,ORET/MILIEV被认为是“限制性援助”的一种形式.因此,它由设在巴黎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西方国家间签署的控制限制性援助的协议,即所谓的合意,和欧盟的指示来管理的。这些不包括出口农业商品或军事设备的项目,对涉及核能及飞机供货的项目有严格的限制。它们也详细说明其他项目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得到支持。
符合条件国家名单
符合ORET/MILIEV援助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名单是1999年6月28日作为议会下院辩论的结果而采用的。名单包括两部分:见本文件之附件2A和2B。附件2A列举了可以无条件地得到ORET/MILIEV援助的国家(“活跃”名单)。附件2B包含了“不活跃”名单。只有在申请人能够列出外国竞争对手以及可以证明政府的支持对获得定单是必不可少时,这些国家的项目才是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做这一步,提交正式文件证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要求援助国对该未定之项目提供援助的无可辩驳的事实,或者满意地表明至少其竞争对手中的一个正接受政府支持。他还必须提交荷兰驻该国大使馆的声明,证明政府支持已被申请,或其他外国政府正将类似的援助给予其竞争对手。
这个国家名单可能会被修正。名单内容和任何修正将在政府公报上发表。最新名单内容和目前文件内容及其附件可在互联网上获取(详见第6章)。
预算
ORET/MILIEV每年的金额定为3.3亿荷兰盾,其中8千万荷兰盾是为环保项目预留的。预算的修订将会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预算的一部分可能会需要用来资助正在进行的和新获批准的项目。只有在每一个计划分配年度有足够的资金的情况下,新项目才能获得批准。
在任何一个公司或公司集团的要求下可提供的赠款总额限制在年度预算的20%。同样的限制适用于可以向单独一个国家赠予的总额,中国和印度例外。
赠款分配
ORET/MILIEV赠款通常占交易总额的35%,或者对最不发达国家为50%。(最不发达国家以斜体标注在国家名单上。)对出口信贷协议(航运)规定下购买远洋船只的赠款相当于交易额的25%,按照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进行计算。这些赠教授予项目将要执行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
赠款可以以不同形式生效(作为全额赠款、部分作为利息补贴或促进租赁协议)。
是否将赠款交给项目“业主”,如果是,是否应按赠款形式还是软贷款或是商业贷款形式做,这是由受益国政府决定的。如果用户是一个公共机构,全部数额通常按赠款转交。如果用户是私有实体,赠款通常或多或少按商业贷款转交,这样,就不会使有关公司比其他私有企业拥有不公平的优势。尽早认明受益国政府在什么条件下为了评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而会把赠款交给用户是很重要的。不希望政府部门对ORET/MILIEV赠款资助的交易征收任何种类的税。在某些国家,政府对用户征税追溯既往。此信息在编纂财务分析时也同样重要(见下文及第2章)。
赠款由荷兰对发展中国家银行(NIO)代表荷兰政府支付。NIO银行将在与有关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签定的赠款协议里概括管理支付款项的安排大纲。
非赠款部分可以由受援国政府从它自己的预算中提供或者以银行贷款、供货商信用或租赁合同方式提供。它甚至可以包括从其他援助国得到的软贷款或赠款。非赠款部分必须以用证、汇票或其他方式来确保,条件是它采取一种已经被作为银行机构的NIO银行事先所批准的形式。只有当最后一次租赁款项(金融租赁)已被支付而货物所有权被转移给租赁人后,租赁合同才会被允许。
交易范围
交易涵盖荷兰供货商按合同应负责的项目的那部分。这可以涉及来自荷兰或其他的国家,包括该发展中国家本身的供货、服务或工作劳务。提供资本货物、服务、劳务、独立服务合同或这些内容的结合都是符合0RET/MILIEV资助的。交易须包括足够因素,如技术援助、提供合理年数的零备件或者一旦项目就绪或运行所做的管理进行中的合作的协议,以确保期望的可持续效果。申请必须对这些不同交易部分有一个清晰的描述。另见随同申请表的详细解释。
交易成本、意外费用和利润。
交易额就是供货商和用户之间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价格。交易可能包括准备费用(例如可行性研究)和为了实现合同而产生的费用(购置成本)。这些费用不能用ORET/MILIEV赠款融资,因为发展资金不能用来作“回动融资”。如果供货商能证明他使用的是综合的标准成本价格计算方法,而且在标准成本价格中包括了这些费用的固定管理费,那么可以有例外。独立的可行性研究也是不能被资助的,因为它们可以在由其他计划(如PESP)共同触资。同样适用的还有手续费,(这些是不能由赠款共同融资的)。代理费也不能由赠款共同融资,可能的例外情况是代理两在交易执行中所做的工作以及基于多年协议中同意的执行交易的规定手续费费用。如果申请人认为这些例外中的某种情况很可能会发生,他应该在起申请中明确要求准许包括进这些例外的费用。在前面的例子中,供货商必须宣布代理费将在有关国家政府与荷兰就某一交易签署赠款协议后发生的活动中产生的。在后面的例子中,他必须提供一份协议。在两个例子中,他都必须在最后辩护和文件提交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费用确实发生了。代理费不得超过交易额的2%。
荷兰内容
交易额的最多40%可以用来购买来自其他国家(即来自受益的该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或其他西方国家)的供货。事实上,欢迎使用来自受益国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因为这可以提高用户利用自己的资源来继续项目活动的可能性。对服务合同尤其如此。申请人利用当地的专家来实施一个服务合同可以允许更少的荷兰内容,但不得少于40%。服务合同能够为荷兰公司带来后续合同的事实也被予以考虑。
交易规模
交易的规模不得超过6千万荷兰盾。如果一个项目中有两个相互联系的交易,例如一个主要的建筑项目和这个项目的独立监督,上限将适用于这两个交易数额。
超过6千万荷兰盾的交易须由发展合作部部长与经济部部长协商做出决定后批准方可。每年最多可允许两个申请,交易限额总超支额不得超过6千万荷兰盾。(这样可以在预算内有足够的资金给一个1.2亿荷兰盾的交易或两个总额为1.8亿荷兰盾的交易。)
为符合这一例外的条件,建议书须:
(a)由若干个荷兰公司和机构共同制定井考虑到相互联系的供贷;
(b)与有关的发展中国家的机构为了解决一项重大问题而提供一个综合的可持续性的
方法而共同制定的;
(c)是当地公司与荷兰公司和机构长期合作以及荷兰公司在当地投资的结果;
(d)在ORET/MILIEV预算内有足够的资金。考虑到这样的项目在ORET/MILIEV预算
内所做的要求,申请人将被要求预计项目在第x年开始,赠款的75%将在头两年用掉
的可能性(x年和x十1年)。
申请人
公司对赠款的申请只能由在荷兰注册并营业的公司提交。公司还必须有足够的出口经验,展示其能够成功完成交易的充分的技术、组织和财务能力并对与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经济合作关系做贡献的能力。如果需要的话,申请人还必须能够提供担保。申请人如对其资格不定,可与经济事务部(市场开发司)联系。
有时,发展中国家或那些国家的公司用ORET/MILIEV资助从荷兰订购货物和服务而无法确定供货商的名字。在与中国和印度的协议中,这种情况被故意悬而未决。如果ORET/MILIEV援助遇到这种情况,则这种申请由荷兰外贸局(EVD)通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ORET/MILIEV援助也只能在荷兰公司提出正式申请时才予以考虑。
在与中国的协议里,申请人必须首先确定项目是否己被列进荷中两国政府共同制定的清单里。此清单每六个月被正式修改一次,每次修改时会有项目由第三类(意向已通知一方政府)升至第二类(意向已被双方政府给予优先考虑)甚至升至第一类(意向己被提交等候批准)。临时的变化是可能的。向印度提供的一揽子计划是按标准的程序管理的。
责任人/用户
赠款协议是同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是财政部或计划部签署的。实际的责任人,合同方、货物、服务或劳务的用户,常常是另外的中央政府单位或地方、地区当局。也可以是私营公司。受益国政府一般不愿直接将赠款转交给私营公司,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私营公司应就此事宜同其政府达成明确的协议。
供货商用来帮助用户提高能力以便成功完成并可能使其项目得到扩展的项目尤其受到欢迎。这可以导致一个涉及在用户公司里的参与利益、在新的合资企业投资或其他形式的合作这样的合作协议。供货合同也可以从这样的合作中产生。但是,供货商/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不得在用户的公司里占有控股的利益。
如果提供可动资本货物,用户必须提供担保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它们将被继续使用。
公开招标成直接谈判
一般来说,有三种方式可供申请人将合同拿到手:对发展中国家发布的公开招标进行回复;与当地的用户合作制定一个项目,而他们常常后来共同扩展和开发;或参与另外一个组织开展的项目,而该组织已经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获得了合同。由发展中国家决定如何授予合同:或是通过国际公开招标方式,或是通过与一个或多个公司进行直接谈判的方式。有些发展中国家会要求投标人安排ORET/MILIEV类型的资助,而其他国家会明确禁止他们将此类资助放进其投标中。
一般会建议申请ORET/MILIEV援助的荷兰公司尽快查明是否其赠款申请被予以考虑,这样它们就可以把这个信息列进报价书里。记住这点之后,如果需要,DOB将提供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ORET/MILIEV申请正在被考虑,并附声明(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称如果该申请符合ORET/MILIEV标准,则将被授予赠款。而这个声明不具备约束力,它一般会被发展中国家视为足够的暗示。
竞争对手的申请
发展中国家也负责决定谁最终能得到合同。通常,如果合同是通过公开竞标获取就没有问题。但有时,如果发展中国家政府允许外国公司把它们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财政援助包括进报价里,而当地公司自己却没有捷径获得政府支持,当地公司就会拒绝。在所有的案例里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规则都应坚持。
有时,几个荷兰公司竞争同一个合同,并且都申请ORET/MILIEV资助。有时,只有这些竞标者中的几家申请赠款。不会公布有关哪家荷兰公司已经提交了申请的信息,也不会公布涉及的金额。
ORET/MILIEV资助与项目密切相关。一个申请的批准也就意味着赠款分配给该发展中国家,不论申请人是谁,条件是后者在荷兰注册并满足合格标准。但是,每一个申请人都可能被要求特别的单独的条件以获得ORET/MILIEV赠款。
为保护已经在某一具体招标投入了时间和努力的公司,与这同一项目有关的申请只在第—个申请被考虑后的两个月内受理。
如果申请由于这些原因被拒绝,申请人—假如后来得到了合同而且能够同主管签定协议声明如果没有ORET/MILIEV资助则合同无效—那么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就会被较快地受理。申请人会被询问为什么他被发展中国家选中。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布招标,给定的时间长于两个月或短于两个月,则按发展中国家所给定的时间。
做出决定的期限长度
荷兰申请人将被通知其申请是否批准,如果是的话,是否有相关联的条件附加给该公司和/或该发展中国家。这一通知将在收到申请后不迟于六个月内以决定的形式发布。
申请人被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期限内。
计划的管理
DOB协同经济事务部的市场开发司(DMA)并咨询财政部的出口信贷保险投资担保总司(EKl)的意见对ORET/MILIEV计划进行管理。
ORET/MILIEV申请由DOB按最严格的秘密在外部专家的帮助下的并咨询经济事务部和财政部的意见对起荷兰内容、与有关的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联系、与合意条款及欧盟规定保持一致进行评估。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就会做出给予赠款的决定,NIO银行被指令想有关国家提供赠款。提供的数额是最高限额。实际支付的赠款是基于获得批准的合同规定的交易数额(见上文)。
2、要求
基本文件
ORET/MILIEV资助申请书须包括:
·精确的、填写完整并签字的申请表
·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的声明,概述项目对该国的意义,声明它如何试图为该项目融资(考虑提供的援助),对供货商的选择将采用什么形式的手续(公开招标或直接谈判)。须提供清晰的暗示(表明例如从政府本身的预算保证或以可被NIO银行接受的形式提供的银行关于提供必要的信贷的声明)。
·涵盖整个项目(交易为其一部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充足地具体描述及包括有关该项目的全部信息,交易(包括数字和计算)、用户和供货商。
·另见附件3之检查清单。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对项目的现金流量提供足够的见识。
申请人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他的申请符合条件。申请须一式两份交DOB,即全部上述三份基本文件及任何附件。申请书和附件应以荷兰文或英文书写。
希望提交申请的公司因此必须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经常需要用户的帮助。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由Senter和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管理的项目研究基金的赠款。责任人/用户将不必一直注意提供关于组织或公司对项目所负责任的情况的要求。但这是合意条款所要求的。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荷兰大使馆向有关国家政府强调提供这个信息对赠款评估的必要性。如果要求提供的信息不能提供,就没有递交申请的意义了。
只有填写完整、签字并附有前面所提到的文件的申请表才将予以考虑。一旦申请获得接受,就将根据当时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作为—项规则,在评估过程中要求也不接受新的信息,虽然可能偶尔也会要求作——些解释。
3、评估标准
中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OECD规定,项目是商业非盈利性的;
(2)项目是与发展政策目的密切相关的;
(3)交易对荷兰与该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性经济关系有贡献:
(4)项目对环境有积极的影响(对M[LIEV申请]或项目对环境无害(对ORET申请)
(1)商业非盈利性
OECD成员国同意限定性援助只能给予商业非盈利的项目(见第3章)。如果一个项目在10年内,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不能创造足够的收入以支付最初的资本投入和运营(营业和财务)成本,或者如果没有一个有信誉的银行愿意为项目资金提供信贷,那么该项目就被认为是商业非盈利的。
对于认定一个项目是否是商业盈利的计算在很多申请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采用对第10年累积现金流量计算的现金流量分析的形式(加上第11、12年的进一步分析)。外国贷款利率按等同于OECD的商业利息参考率(CIRR)。此计算适用于整个项目。它不适用于单个交易(—般仅为一个项目的一部分),或某些活动己被省略掉的项目。因此,整个项目的明确定义就是至关重要的了(见第四章)。对项目收入的预测必须基于合理的、恰当认可的市场价格。如果发展中国家使用补贴而人为地降低价格,那么应考虑国际市场价格。
如果该发展中国家是最不发达国家或者交易数量少于2百万特别提款权,则无须商业非盈利性检查。
目标是使合意也完全适用于船只,但目前只适用于某些种类的船只。“船只出口信贷的行业谅解”(多为新制造的超过100总注册吨的自行远洋轮船)规定下的船只不需要进行商业非盈利性评估。但对这类交易的给予援助必须通知欧盟,也许不管怎样都需要作商业非盈利性检测。然而,合意和商业非盈利性检测都适用与小型及非远洋船只。
(2)与发展政策的相关性
中请必须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计划,不得与荷兰同该国家的合作协议相矛盾。
虽然荷兰的发展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扶贫,计划实施的项目本身不必对贫困人口有直接的积极影响。但是,项目不得侵害他们的利益,也不得对处于劣势的群体和/或妇女产生有害的影响。
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如果当地法律表现得不充足,则须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申请人希望的话,他可以使用OECD的“项目评估指南”和“援助质量评估”。
项目必须有助于在有关的发展中国家创造长期的就业,并产生足够大的“总体”经济效益。铭记这一点,将就以下各个条件对项目进行评估:
·对长期就业的影响。
此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对预期的影响的
描述通常是充分的。
·经济可行性
经济可行性的一个主要指标是有成本—效益分析提供的,这是测量项目对有关国家的
经济发展的影响的一种分析。它应是产生自高于该国适用的参考率(至少为10%)的经
济内部回报率。
·可持续性
为衡量项目结果的可持续性,要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恰当的项目管理和所提供的技
术是否与项目组织的能力相匹配进行评估:
——如果一个项目在它的经济年限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负担最初的资金投入
(不包括ORET/MILIEV赠款,对它没有任何费用)和营业成本重置成本,则项目被认
为具有财务可持续性。至此,评估将确定是否它的净现金值按当前的市场利率是正数,
或者财务内部回报率是否高于衡量的外国和本国贷款的市场利率的平均值。即使一个
项目产生很少甚至不产生收入,假如政府保证负担其运营费用并建立重置投资储备,
那么它仍然被视为具有可持续性。在这些情况下,项目应理想地由生意型的(项目)组
织的管理下进行。须确保项目(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被高效率地建立起来。
——如果项目的负责组织在各方面有足够的能力(包括人力、财务、技术和组织能力)
来管理项目并继续独立运行项目,则项目被认为具有组织机构可持续性。管理、财务
控制与计划的培训和项目执行期间的支持可以加强这种能力但作为—个规则不能创
造先前并不存在的能力。不能充分强调这点或在这点上留下疑问的中请个给予ORET
/MILIEV资助。理想的情况是,供货商力图与当地用户建立起长期的伙伴关系,甚
至在项目结束之后。
——如果交易下将被提供的货物、服务和/或劳务的技术质量是可以由用户来进行维
护和修理的,则项目被认为是技术上可行的。如果当地员工需要技术培训,项目应予
提供。如果发展中国家申请某些标准或标准化是其目标之一,那么提供的货物应符合
这些标准。交易必须提供充足的零件和其他形式的“售后服务”。
有时,计划实施的交易内容和整体数量需按评估做修改。可能减少数量或者也可能增加,例如,如果D OB提出给予ORET/MILIEV的条件是需要在交易里加上额外的培训或其他的内容。如果遇到这样的要求,申请人和用户都必须接受,如果要得到ORET/MILIEV援助,合同及其融资就必须加以修改。
(3) 与可持续性经济的关系
申请需令人满意地证实项目对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有贡献,而且也对其他荷兰公司和当地公司有积极的影响。项目须作为能够产生同一公司和或其他公司的后续合同和/或投资的一种刺激因素。
申请人必须是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另见公司赠款规则的第1.1.4条),拥有健康的平衡表和损益帐,并且具备能成功实施项目的足够质量和规模。
计划实施的交易必须是公认的荷兰交易。换言之,交易价值的至少60%须原产自荷兰。如有必要,每个交易部件都得单独确认。如果一个部件超过50%是荷兰原产,这个部件就被视为100%的荷兰产品(另见申请表)。但是,产品能够满足这一条件而同时仍被视为外因品牌货物;反之亦然。有关交易的荷兰部分的问询应直接向荷兰经济事务部市场开发司DMA联系。
由于在服务合同中使用当地的专家以便使项目在当地“扎根”并发展其可持续性,并牢记服务合同可以为荷兰公司带来后续的定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允许这些交易中荷兰内容的比例更小,只要不低于40%。
(4) 对环境有益的(MILIEV)或无害的(ORET)影呐
计划实施的交易不能对环境有害。因此,申请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环境敏感地区的项
目须包括一个充分的环境影响报告,说明项目对环境无不利影响,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相对其给环境带来的益处是较小的并且可以有效地解决。
4、国际限制协议
“合意”
限制对出口信贷保险给予政府支持的国际协议从20世纪30年代就存在了。从那时起,在国际论坛上,包括在欧共体起草了无数限制各种形式的出口援助的协议。六十年代,这些形式的援助加入了“限制性援助”的概念: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来鼓励从西方进口资本货物和服务。
从1971年起OECD成员国一直在努力制定限制性援助协议,部分原因是由于欧共体的倡导。1978年,产生了“官方/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南的安排”,由于它是一个在合意基础上做出决定的绅士协议,而更多地被称作“合意”。1992年在芬兰当主席国时,对合意条款进行了重大严格限制(即赫尔辛基计划),而形成了目前的形式。协议定期技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最近一次是在1998年。
合意包括管理各种形式援助的协议。它详细说明了发展援助中赠款部分的最低额(荷兰对ORET/MILIEV资助采用最低百分比)并列举了对哪些国家、哪些项目、在哪些条件下可以给予此类援助。对如何监督遵守情况也制定了有关安排。这些都宣称合意各方必须在承诺做出之前把所有的发展援助建议向其他成员通报。这通过在OECD秘书处监督之下的一个专门建立的网络(OUS)来进行。通报程序允许合意各方回应建议、提出反对或要求在巴黎举行的合意会上进行咨询。通报受等待期限的支配。
主要的合意条款是援助不能给予商业盈利项目(见第2章)。虽然这个标准不适用某些项目,但为了透明度的利益以及保证项目不是被故意设计成低于商业非盈利性检测的标淮,它们仍须进行通报。
建议申请人熟悉安排的内容条款和1996年公布的《限制性援助指南》,这两个文件都可以从www.oecd.org网址查阅到(单击“在线文件”)。《指南》描述了合意中所取得的经验并列举出商业非盈利性项目的特征。这些特征也被用来作为合议各方进行讨论的方针。
欧盟己通过了一项委员会决定使合意对欧盟成员国即使与非欧盟国家进行贸易时也有约束力。欧盟自己也针对合意未能涉及的案例起草了规则。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还必须把提供限制性援助向布鲁塞尔通报。
项目定义
在术语“项目”和“交易”之间有一个区分。实际当中,合意各方使用项目的下述定义:“完全利用建议的投资,而且归因于该投资的全部财政收益将自然增长的最小的、完整的物质和技术综合的生产单位。”
有时,项目和交易是同一个和同样的。但是一般来说,交易只与项目的一部分有关或者是实现整个项目的一个更大的综合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
在OBCD秘书处的帮助下,合意各方将保证商业盈利项目不会被人为地分成可以得到商业融资的部分和申请限定性援助的不盈利的部分—或者分成更小的部分而免于商业盈利性检查但其本身并非独立的因素。
5、特别强调的要点
价格—质量检查
在ORET/MILIEV申请的评估过程中,会进行例行的价格—质量检测。如果一个申请是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招标,调查不会太细致:在其他情况下,调查会是更深入的。DOB请专家对计划中的供货和交易金额同当前的价格和通行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如果有必要,对每一个单独交易部件层次上的成本价格、利润大小、代理费及类似费用进行分析,他们的意见可导致ORET/MILIEV赠款附加特别条件及让申请人调整价格、质量和/或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劳务的数量。
税
再次重申荷兰政府希望获益于ORET/MILIEV资助的交易不被受益国征税,任何税种,包括发展中国家政府向用户收取的进口税和其他税,都不能包含在交易中。
环境影响评估
申请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在环境敏感地区的项目必须包括一个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说明项目不会破坏环境,或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可以有效地解决并不会超出项目对环境的积极影响。
保密性
由于申请人被要求提供一个具有商业敏感性质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共捷径)法允许此信息保留保密性。所有申请均按最严格的保密程度对待,任何有关存在的单个申请的信息都不会透露给第三方,除非事先取得了有关公司的许可。但是,在通知过程中,交易计划、对交易金额的暗示、赠款规模多少及责任人/用户(非供货商)是(在国际上)公开的。过去一年中所有被授予的ORET/MILIEV赠款的年度总结报告也会送交国会下院。
反贪污条约
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某个申请为了获得一项合同而采取了不合法行为,该事件将汇报给有关上级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合作部会宣布所有对该申请人的保证立即作废。此外,可以采取行动挽回已经付出的金额。
荷兰政府的责任
ORET/MILIEV计划是荷兰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符合官方发展援助的赠款。如果受益国政府接受了ORET/MILIEV赠款及附加条件,他们就必须使用赠款来采购由赠款协议中提名的荷兰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劳务。
对这些国家政府而言荷兰政府没有对某一荷兰公司有任何偏向对待。受益国政府可自由选择能够提供最能满足其需要的供货的一家公司。然而,一旦他们做出选择,他们就必须保证同荷兰供货商/承包方签定合理的合同,合同也需要遵守。需要的话,荷兰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帮助这些政府。
荷兰政府本身并不是ORET/MILIEV交易的一方。而是财政的提供者。
6、提交申请
DOB将按照申请把本计划介绍和ORET/MILIEV申请表寄选出去。但这两个文件都可以直接从因特网上的网址:WWW.MINBUZA.NL和WWW.EVD.NL下载。
如果一个公司考虑递交ORET/MILIEV申请,建议该公司尽快向DOB、荷兰驻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大使馆、经济事务部(涉及荷兰所占部分及商业盈利性)、NIO银行(有关融资和付款)、它自己的银行(同前)和NCM(信贷保险)寻求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的评估起关键作用。考虑到这个报告必须达到的要求,建议聘用专业人士帮助起草研究报告或者改编、扩充现存的由用户已经编写了的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的三分之二可以由Senter资助,如果它是作为Senter管理下的PESP计划的一部分而起草的。如果一个公司希望申请PESP计划资助可行性研究,而该报告随后将被用在ORET/MILIEV申请里,建议该报告应涵盖ORET/MILIEV评估所需要的各个方面的细节。这将加快随后的评估。
流程开始
申请应以正副文本提交DOB,即三种基本文件和任何附件,须以英文或荷兰文书写。所有的申请在DOB收到时都将予以登记。申请人在一周内将会收到申请受理的通知。通知上的日期标明评估程序的正式开始,这个程序最长可需6个月时间完成。
如果申请不完整,即不包括第2章所描述的三个基本文件,申请人有机会把申请补充完整。如果在DOB规定的日期内申请不完整或未充分填写齐全,申请将不予评估。申请人补充申请表的时间不包括在完成评估所需的6个月内。
部长兼项目委员会IPC
DOB将其收到并登记的所有申请送交部长兼项目委员会(IPC)。IPC由DOB、经济事务部DMA、财政部出口信贷保险与投资担保总司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还包括作为观察员的来自住房、空间计划和环境部(VROM)、NIO银行、荷兰信贷保险公司(NCM)和经济部的代理机构Senter的代表。IPC检查申请的哪些部分需要补充或调查。
7、流程
评估
DOB聘请独立的外部的专家协助评估申请:像过去一样,在2000年,荷兰经济研究所(NEI)作为“总”咨询,通过NEI,一位或多位专家被请来给予行业性的意见并进行价格。质量检测。任何此类建议都须考虑所有列出的标准。
这些专家必须把他们自己限制在公司提供的与申请相关的资料和初步供货合同上。他们可能会仅要求就已提供的资料进行解释,其结果是不允许进行额外的研究或要求提供任何新资料,除非DOB同意他们这样做。
在某些情况下,DOB将组织申请人和专家之间的面谈,这样问题就可以得到回答。如果申请入不能直接回答问题,他可以得到机会在DOB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答问题。
推荐与决定
NEI将在6周内向DOB提交包括结论和推荐意见在内的建议草案,这可能包括建议对交易附加的条件或者对交易和项目进行的调整。DOB将把一份建议草案寄给申请人,后者被要求在2周内作出答复。一旦NEI的推荐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经过研究,DOB可以要求修改推荐意见,但不是非做不可。如果DOB接受了推荐意见。它就被正式采纳了。DOB会用它来起草将推荐给发展合作部部长的评估意见报告。
如果申请被批准,DOB会以正式决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发展合作部部长准备通过NIO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ORET/MILIEV赠款,用来资助申请人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计划的交易的一部分。决定列出了公司须遵守的条件以及它应承担的责任。总的条件和责任与进展报告和最终报告、检查项目和审计帐目的权力相关。它们还包括反贪污条款。特别的条件和责任针对每个项目会有不同。在于些情况下,DOB会在做出决定前给申请公司写信以确定它能够遵守这些条件和责任。
如果最后的决定是拒绝,申请人将会收到陈述原因的决定书。
反对和上诉
ORET/MILIEV申请决定包括在AWB中定义的公司赠款决定,申请人都可以对申请的批准和拒绝决定登记反对和进行上诉,决定本身和AWB都制定了法定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DOB上诉提出反对意见。
对一个决定提出反对或上诉有暂停程序的效果。因此,NIO银行只有在可提出反对或上诉的6个星期的法定期限到期后才向受援国提供赠款协议。
通知
赠予ORET/MILIEV援助的计划要尽早通知OECD和欧盟,如果可能的话在NEI起草推荐意见完成后就应立即通知。其他国家就有6个星期时间对所发现的项目(交易是它的一部分)的商业盈利性提出问题或反对意见。在通知之日起30天内没有给予答复将被视为默认申请。申请少于2百万特别提款权的交易也适用同样的期限,除非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这些无须合格期限(“及时通知”)。
如果有被质询的疑问或提出反对,合格期会暂停,准备答复。直到30个工作日过后方恢复。如果反对获准,项目及计划中的交易将无资格获得政府支持,合意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该交易提供限制性援助。
合意各方可以全体一致同意在某些项目案例中违背合意原则,例如对原本不应给予限制性援助的项目允许给予其限制性援助,或阻止给予严格来讲可以给予限制性援助的项目以援助。这种协议被称为“共同界限”,定期用来阻止向被发现具有商业盈利性的项目授予限制性援助(所谓“无援助共同界限”)。如果一家公司认为其他国家可能向不被荷兰支持的项目提供限制性援助,它可以咨询经济部DMA后申请此类协议。